强制拆除公告
粤中沙溪执拆字〔2023〕171号
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073号)责令萧周丙、萧锐强在2022年09月08日前自行拆除中山市沙溪镇隆盛路板尾园段4号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萧周丙、萧锐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萧周丙、萧锐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该中山市沙溪镇隆盛路板尾园段4号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萧周丙、萧锐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