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241号
名称:中山市信意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64996815
负责人:汤美珊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庞头工业街51号B幢首层之一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信意印刷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案调查。经调查,在中山市沙溪镇庞头工业街51号B幢首层之一的中山市信意印刷厂于2022年09月16日存在: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5、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中山市信意印刷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信意印刷厂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中山市信意印刷厂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信意印刷厂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中山市信意印刷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信意印刷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中山市信意印刷厂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信意印刷厂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中山市信意印刷厂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信意印刷厂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美珊)处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1月0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信意印刷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24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 39 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