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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794-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794-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2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794-2号


  姓名:胡永科

  居民身份证:4525241973*******7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房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立案调查。经调查,胡永科是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10号1幢10卡的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8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7月21日、9月21日对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按照《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裁量标准:被两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永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794-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