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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92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92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2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924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企信纺织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Q5NC9H

  经营者姓名:李子农

  居民身份证:4406201965*******6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涌边村盛涌路工业区第20幢

  因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于2022年09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924号,已于2022年10月12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8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92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