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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130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13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25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130号


  姓名:崔信阳

  居民身份证:4128271988*******X

  住址:河南省平舆县西洋*******庄

  因你(单位)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机关(单位)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130号),已于2022年10月17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3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13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