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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0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0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2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06号


  名称:中山市宏安工业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99594352

  法定代表人:徐鑫

  地址:中山市坦洲镇裕宏路三巷1号101商铺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于2023年1月13日,到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岭后亨路段68号中山市汇豪喜宴饮食有限公司收集废弃食用油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3〕10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