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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10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1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0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10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友利服装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0709106D

  负责人:程俊峰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沙平叠石岭街14号首层1卡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友利服装加工厂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山市沙溪镇友利服装加工厂于2022年11月17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山一环辅路粤通岭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仓库对开路段被查获,其于中山市沙溪镇沙平叠石岭街14号首层1卡厂区为道路货运车辆(粤T19192)超限超载配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移交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违规线索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3月0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03月03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的规定,决定对中山市沙溪镇友利服装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1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