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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24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24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2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241号


  名称: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DW9J

  法定代表人:胡伟

  地址:合江县九支镇滨河路6号楼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立案调查。经调查,在中山市沙溪镇秀山村中开高速4A标段施工的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8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5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人数在1至2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恒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24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