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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25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25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7-05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254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宏杰线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5J8UT49

  经营者姓名:蒋重光

  居民身份证:4305281984*******X

  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巡田*******

  本机关依法对蒋重光(中山市沙溪镇宏杰线行)逾期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但逾期至2023年4月3日才报送。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年报页面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83号,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9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本文书,因已关门没有营业,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分别将本文书送达至其经营场所、经营者住址和代理人住址,均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