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241号
名称:中山市信意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64996815
负责人:汤美珊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庞头工业街51号B幢首层之一
因中山市信意印刷厂于2022年09月16日存在: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的规定;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5、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于2023年01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241号),已于2023年04月2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5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24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