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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30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30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1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303号


  姓名:罗雄

  居民身份证:4304811982*******X

  住址:湖南省耒阳市五一南路*******号

  因你(单位)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3年05月08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303号),已于2023年05月09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罚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2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30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