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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告〔2023〕355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3〕35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1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3〕355号


  名称:中山市诚乐琦制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G

  经营者姓名:刘圣华

  居民身份证:43122319860******3

  地址:湖南省辰溪县后塘瑶族*******组

  因你(单位)生产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 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于2022年09月01日对你(单位)作出粤中沙溪执罚告〔2023〕3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侵犯“JORDAN”商标的成品服装410件,半成品服装70件。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其中一份邮件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另外两份邮件因为“村邮站签收”,无法确认你(单位)是否已收到文书,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