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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中山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制度(暂行)的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11-08 分享: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充分发挥森林保险防灾减损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实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防未、防危、防违”。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保护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和林业生态资源安全。 

  第二条 工作目标 

  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发生。建立并组织实施好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防火工作格局。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制度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市自然资源局、属地镇街林业部门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提供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本制度所指奖励,是指市自然资源局应用森林保险防灾减损机制对提供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事项及标准

  (一)在森林防火区(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内,举报发现有违反以下行为的现象:

  1、非生产性用火: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蜂、熏蛇鼠等;

  2、生产性用火:烧树,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疫木、爆破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切割电焊等涉火涉电作业等;

  3、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经相关部门确认,确实存在以上行为的,每次给予200元奖励。

  (二)举报发现有重大森林火灾隐患或者发现森林火灾的,经相关部门核实,确实属于可能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隐患或确实发生森林火灾的,每次给予400元奖励。

  (三)举报林区故意纵火行为查证属实或发生山火后,举报提供可确切指证纵火人员证据的,每次给予800元奖励。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励,同一事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两人或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事件线索的,只对举报在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二)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应准确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详细地址、涉嫌违法责任主体、具体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三)掌握举报人信息的镇街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或重复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掌握、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其他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过奖励的;

  (四)经核实,举报事项不存在或无法核查的;

  (五)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六)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提前曝光的;

  (七)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八)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灭火管理、监管、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家属安排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九)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 举报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12119、119、110、各镇街部门公布的电话举报及书面举报、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八条 属地镇街林业部门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核实举报信息,情况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承担我市森林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由该公司在次月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有效银行账号。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承担我市森林保险期满(2024年3月20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