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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20 分享:


情况通告


  近日,流传有关于企业行政许可(如排污许可证等)作价转让的不实信息,对此作如下通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行政许可如排污许可证等具有很强的专属性,2021年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又明确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可见,行政许可不得私下转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市民、企业主不要轻信所谓“牌照转让”等不实信息,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特此通告。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