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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44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44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2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446号


  名称:中山市红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NXAR1T

  法定代表人:王桂红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岗背市场三角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红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岗背市场三角的中山市红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23日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09月01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对单位限期内改正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权重5%;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未建成裁量权重6%;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红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圆整(¥47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 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