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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42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0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1427号


  姓名:吕召恒

  居民身份证:6124232001*******5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熨斗*****组

  因你无证经营药品,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并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六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于2023年6月1日对你作出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427号《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3年6月10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9380元和违法所得544元,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未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