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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3〕110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3〕110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1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3〕1102号


  名称:中山市家家兴旺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7KJCX2H

  经营者姓名:何春生

  居民身份证:4304251969*******6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官岭镇*******号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对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场内储存液化石油气瓶113个(其中5KG液化石油气空瓶4个、15KG液化石油气空瓶81个、50KG液化石油气空瓶22个、50KG液化石油气实瓶6个),经营场所面积约1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213.48.1的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轻微违法,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下,或经营场所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两月以下,或经营场所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经营时间两个月以上,或经营场所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行为属严重违法,适用上述处罚裁量标准,处罚裁量档次为严重。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圆整(¥4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

  合计罚没人民币肆拾万肆仟圆整(¥404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岸禧(执法证号:19121397329)、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