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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07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07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15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072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宇杰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5QK816P

  经营者姓名:黄忠江

  居民身份证:3623221958*******8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号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沙溪镇大同兴工路南三街30号首层第二卡的中山市沙溪镇宇杰家具厂于2023年10月25日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对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你单位属于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沙溪镇宇杰家具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