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沙溪环责字〔2024〕003号)

        文号:粤中沙溪环责字〔2024〕00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1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

粤中沙溪环责字〔2024〕003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同兴洗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X4L79E

  法定代表人:李德锋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337号

  经查,你(单位)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限期于 10工作日内对你(单位)原址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你(单位)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通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冯耀强(执法证号:19121397693)、朱昌善(执法证号:19121397814)

  联系电话:0760-8733017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