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1138号
姓名:曹梅英
居民身份证:4328231978*******X
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甘洒*******队
本机关依法对曹梅英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侵犯“TOMMY HILFIGER”、“POLO”、“LACOSTE”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案调查。经查明,第18524013号TOMMY HELFIGER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国际分类属第25类,TOMMY HELFIGE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头带、皮带等商品,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止,当事人未经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其第18524013号TOMMY HELFIGER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1318589号LACOSTE图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分类属第25类,LACOSTE图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衬衫、T恤衫、短裤、套衫等商品,专用权期限自2019年9月27日至2029年9月27日止,当事人未经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其第1318589号LACOSTE图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2021511号POLO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国际分类属第25类,POL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T恤衫、戏装、鞋、浴帽等商品,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26日止,当事人未经波罗/劳伦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其第2021511号POLO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商标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08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圩新村第三街17号三楼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02月01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对涉嫌加工生产侵犯“TOMMY HILFIGER”、“POLO”、“LACOS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8号,当事人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TOMMY HILFIGER商标T恤成品195件和假冒注册商标的TOMMY HILFIGER商标T恤半成品15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POLO T恤成品196件和假冒注册商标的POLO T恤半成品2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LACOSTE T恤成品40件和假冒注册商标的LACOSTE T恤半成品310件。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TOMMY HILFIGER商标T恤成品195件和假冒注册商标的TOMMY HILFIGER商标T恤半成品15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POLO T恤成品196件和假冒注册商标的POLO T恤半成品2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LACOSTE T恤成品40件和假冒注册商标的LACOSTE T恤半成品310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本文书,因已关门没有营业,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分别将本文书送达至其经营场所、经营者住址和代理人住址,均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