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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64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64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2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642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豪兴轩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906117B

  负责人:刘瑞光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8号首层第1卡

  因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机关(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4年01月0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642-2号),已于2024年01月12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36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