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54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54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2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549号


  名称:中山市铸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9RC26R

  法定代表人:朱卫国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永兴街4号2楼201

  因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于2023年07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549号),已于2023年09月24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7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54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