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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2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伊牧烧烤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RUH76W

  负责人:黄萄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12号6卡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伊牧烧烤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且拒不改正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12号6卡的中山市沙溪镇伊牧烧烤店在2023年12月13日存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0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三十条: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沙溪镇伊牧烧烤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详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