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全国多地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要求,现就拆除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铁丝网、广告牌(完全遮挡逃生和灭火救援门、窗的广告牌)等障碍物的,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前述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培训机构、托管机构、托育机构,养老院,福利院,卫生服务站、月子中心、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逃生窗口可参照消防救援口设置(窗口长宽均不应小于1.0m;利用门作为逃生口的,净宽度不应少于0.8m),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实施标识化管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各社区、各社会单位要对消防车通道、救援窗口、消防扑救面全部实施醒目的、永久的标识化管理。
四、加强消防培训演练,提升逃生自救能力。人员密集场所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当知晓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要向公众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山市沙溪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