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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952-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952-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15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952-2号


  名称:中山市喜气洋洋家具配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DF431Y

  经营者姓名:刘孝樟

  居民身份证:3623221974*******6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208号2楼之五(住所申报)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喜气洋洋家具配件店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208号2楼之五(住所申报)的中山市喜气洋洋家具配件店于2023年10月11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0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你单位属于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档次。本机关决定对中山市喜气洋洋家具配件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