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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528 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528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华会食品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X4GG2D

  经营者姓名:张华强

  居民身份证:5222251979*******5

  地址:贵州省思南县孙家坝镇*******组

  因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本机关(单位)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23年09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528号),已于2023年09月2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5000元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你单位拒收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