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4〕31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4〕31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4〕314号


  姓名:曹仁亚

  居民身份证:3622011990*******7

  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田乡杨*********号

  本机关于2024年05月16日依法对你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广告宣传纸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04月24日,在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东路路段建筑物外墙上擅自张贴内容为“厂房出租出售183076****7”字样的广告宣传纸。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第1点“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初次违法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法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及以后每发现一次均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的行为属初次违法,处罚裁量档次为从轻,适用上述处罚裁量标准。

  对于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广告宣传纸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第1点的标准,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邮件显示“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未能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岸禧(执法证号:19121397329)、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