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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35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05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3)355号


  名称:中山市诚乐琦制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G

  经营者姓名:刘圣华 

  居民身份证:43122319860******3

  地址:湖南省辰溪县后塘瑶族乡*******组

  因你单位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355号,已于2023年12月29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4000元,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其中一份邮件因“收件人拒收”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另外两份邮件因为“村邮站签收”,无法确认你(单位)是否已收到文书,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