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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30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30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03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304号


  姓名:唐善成

  居民身份证:4304821955*******5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荫田镇*********组

  因你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广告宣传纸,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05月1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04号),已于2024年05月13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岸禧(执法证号:19121397329)、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