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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1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1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1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14号


  姓名:曹仁亚

  居民身份证:3622011990*******7

  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田乡杨芽村*******号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广告宣传纸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24年04月24日,在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东路路段建筑物上擅自张贴内容为“厂房出租出售1830760***7”字样的广告宣传纸。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31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期限届满,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第1点“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初次违法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法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及以后每发现一次均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初次违法,处罚裁量档次为从轻,适用上述处罚裁量标准。

  对于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广告宣传纸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十三条第(三)项第1点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