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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1-00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1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1-004号


  姓名:方向阳

  居民身份证:4420001968*******6

  住址:中山市沙溪镇汇源社区*******组

  姓名:梁金带

  居民身份证:4406201944*******5

  住址:中山市沙溪镇濠*******号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对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6年左右,在中山市沙溪镇濠涌村新濠南路土地证号为[国(2010)241152]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建设一间一层砖墙锌铁棚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关于申请查询及认定沙溪镇重点片区涉嫌违法建设的复函(中山自然资一分局函〔2023〕382号)等证据证实。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10天内拆除土地证号为[国(2010)241152]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们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们不在中山,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们;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邮件显示“收件人不在中山拒收”,未能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1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岸禧(执法证号:19121397329)、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