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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3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伊牧烧烤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RUH76W

  经营者姓名:黄萄

  居民身份证:5115231992*******0

  因你(单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且拒不改正,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04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号,已于2024年05月24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5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