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4〕344-2号
名称:中山市力力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3D957F
法定代表人:黄丰文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旁土名“下顷八”黄丰文工业楼B幢首层第2卡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力力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旁土名“下顷八”黄丰文工业楼B幢首层第2卡的中山市力力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4日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序号110“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在2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档次。本机关拟对中山市力力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于2024年8月7日到案发场所送达本文书,因未发现你单位在场,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方式送达,均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本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7188780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