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393号
名称:中山市中管华盈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DDGCND59
法定代表人:陈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兴港路1号金域世嘉花园9幢29卡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中管华盈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兴港路1号金域世嘉花园9幢29卡的中山市中管华盈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28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 复查意见书、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序号94第2点,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档次。本机关拟对中山市中管华盈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到案发场所送达本文书,因未发现你单位在场,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方式送达,均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本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7188780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