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368号
名称:中山市轩盈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X4J891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岚霞村下街一巷13号第四层B区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中山市轩盈服装有限公司拖欠廖小丽等38名员工工资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10月24日,你单位中山市轩盈服装有限公司员工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分局反映当事人拖欠工资,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拖欠廖小丽等38名员工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份工资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行政检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01月0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地址有误及不是本人签收所以未能投递成功,部分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队。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