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304号
姓名:唐善成
居民身份证:4304821955*******5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荫田镇*********组
因你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广告宣传纸,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05月1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04号),已于2024年05月13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岸禧(执法证号:19121397329)、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