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1-003号
姓名:萧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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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8年左右,在中山市沙溪镇虎逊村秀山小组侧西南地块土地证号为[国(2003)240118]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建设一间一层砖墙锌铁棚顶结构建筑物,用作仓库,建筑面积约42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关于申请查询及认定沙溪镇重点片区涉嫌违法建设的复函(中山自然资一分局函〔2024〕133号)、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1-00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10天内拆除土地证号为[国(2003)240118]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