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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41 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41 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1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41号


  名称:国之霸建筑工程劳务(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88202L

  法定代表人:陈镇荣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云汉路段30号之1汉基花园1幢16卡之一

  因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41号),已于2024年5月15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5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4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联系电话:0760-87188780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