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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42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42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424号


  姓名:宋继青

  居民身份证:4301**********2415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淳口镇*******号

  本机关依法对宋继青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青云东路10号首层第1、2卡的宋继青经营的布料缩水定型厂于2024年6月26日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裁量档次。本机关决定对宋继青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以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当事人没有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