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1096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耿中制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15462D
经营者姓名:李建兵
居民身份证:4304811985*******1
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南京镇*******组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涉嫌生产加工侵犯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未经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生产加工服装,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运动长裤成品1033条和半成品26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第32467270号ILANRPIOVM商标注册信息、生产授权书及相关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请求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判决结果告知书及相关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山市沙溪镇耿中制衣厂涉嫌商标侵权一案意见征询函、关于第32467270号“ILANRPIOV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鉴定证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传票及相关诉讼资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你(单位)的侵权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8项“从轻”违法情节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4000元;
2.没收侵权的“”商标运动长裤成品1033条和半成品26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因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你(单位)拒收,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