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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街坊:市容整治开始了!这些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22 分享:


为全面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扎实推动百千万典型镇、典型村创建工作,提升镇村品质风貌,打造近悦远来美丽镇村环境,助力我市“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镇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整治范围


1. 镇政府周边200米范围、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图书馆)以及各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周边200米范围。

2. 重点主次道路:宝珠路、隆兴路(含隆兴北路延长线)、岐江公路、星宝路、康乐路、新濠路、新濠南路、兴工路、沙溪南路、凤凰路、建设路、达德路、半岛路等。

3. 重点场所:龙瑞菜丁市场、中心市场、丽港步行街、珑城1560、时代芳华里、星宝商圈、汇豪商圈、沙溪公园、凤凰山公园等周边。

4.进入各村委会、村小组办公场所的主要村道。



整治内容


1. 整治“六乱”违法行动:占道经营乱摆乱卖、乱挖乱堆放、乱搭乱建、垃圾乱投乱放,乱拉乱挂乱晒、乱贴乱涂写等。

2.整治建筑物外立面:对建筑物外墙、外立面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业主及时修复,对外墙、外立面污损残旧影响市容的及时清洗或翻新改造提升。

3.整治建筑垃圾偷倒行为。规范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落实“两点一线”全过程闭环管理,大力打击整治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违规排放(偷倒)、运输、消纳(处置)违法行为。

4.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机动车应入格入位有序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靠近人行道外侧路牙边停放,车头统一朝外。大力整治不从管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共享电动车违规投放、乱停乱放。



整治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各商户、厂企、居民等自觉对照《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存在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堆放、乱贴画、乱停放以及乱倒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行为立即停止,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对建筑物外立面破损、邋遢的应及时整修、清洗或翻新,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扔垃圾后垃圾桶上盖等。限期10月25日前整改到位、自觉遵守,逾期未整改的,有关部门将严格执法,严厉查处,涉及清拆费用、清理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需要广大商户、厂企、居民朋友们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在此呼吁:让我们以主人翁的姿态,从自身做起,共治违法行为,共建美丽宜居“强美治”新沙溪!


特此通告。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摘选

一、《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面:

1、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洗,或者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修复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或者修复,逾期未清洗或者修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方面

1、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和执法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一)户外广告设施属于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三)项所指户外广告设施的(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等活动,占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公共信息栏以外设置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四)项所指户外广告的(即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的宣传品)。


2、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设置的;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标志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立交桥、高架桥、危房、违法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一)项所指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九)法律法规或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3、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未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经批准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未取得延续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注销,户外广告设施未自行拆除的。

4、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的,由市城管和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城管和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方面:

1、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