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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30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3号


  名称: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H9M9XG

  负责人:王义武

  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18号B幢之1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18号B幢之1的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于2024年8月14日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三章“大气污染类”第十三条,当事人属于: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12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6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