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18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18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0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181号


  姓名:王福成

  居民身份证:5129221975*******7

  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永定镇*******号

  因当事人无照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181号),已于2024年9月1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圆整(¥13000.0),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地址有误及不是本人签收所以未能投递成功,部分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队。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