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257号
姓名:黄晓清
居民身份证:3101151982*******5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号
因当事人作为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生产安全事故,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7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257号),已于2024年7月18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62000元,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4〕25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