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579号
姓名:黄妮
居民身份证:4521221989********
住址:广西横县峦城镇********号
本机关依法对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调查。经查明,你于2024年7月30日生产的花生油经检验,酸价(KOH)项目的实测值为4.7mg/g,超出标准指标要求的≤3mg/g的标准,该花生油的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协助调查通知书及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身份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快速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送货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验报告、召回通知、整改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
你销售的不合格花生油需经检测方能知道属不合格食品,没有证据证明你事先知道涉案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你在案发前约两个月对另一批次的花生油的酸价等项目进行过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判定你采取了措施,确保食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同时,你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你的以上情形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对你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075项“从轻”违法情节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对你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收件人不在无法联系”,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