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4〕651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周寿平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HRU57T
经营者姓名:周寿平
居民身份证:5002341991********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号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周寿平火锅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调查。经调查,中山市沙溪镇周寿平火锅店是经营餐饮店的市场主体,你单位于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25日和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9月2日期间各招用一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本文书,因经营者不在现场且员工不配合签收,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分别将本文书送达至其经营场所、经营者住址,均无法确认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