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096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耿中制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15462D
经营者姓名:李建兵
居民身份证:4304811985********
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加工侵犯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生产加工服装,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运动长裤成品1033条和半成品26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第32467270号ILANRPIOVM商标注册信息、生产授权书及相关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请求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判决结果告知书及相关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山市沙溪镇耿中制衣厂涉嫌商标侵权一案意见征询函、关于第32467270号“ILANRPIOV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鉴定证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传票及相关诉讼资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8项“从轻”违法情节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4000元;
2.没收侵权的“”商标运动长裤成品1033条和半成品26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均无法送达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