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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25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6号


  名称: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NU42G8G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首层6卡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首层6卡的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焦阳阳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涉事气泡膜收卷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机器运转时禁止人员进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焦阳阳在未停机的状态下将手伸进气泡膜收卷机内对机器卡纸部位进行故障排除作业、气泡膜收卷机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焦阳阳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涉事气泡膜收卷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本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 39 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