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7号
姓名:徐海东
居民身份证:41272219****01****
住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经济开发区*******号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徐海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首层6卡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根据你的笔录反映,你收入不固定,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因此无法核定你2023年度收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根据查询所得,截至2024年9月2日,2023年广东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尚未公布相关数据,采用2022年广东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作为处罚数据,2022年广东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5684元。
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未对主要负责人的上一 年年收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取值作出详细说明,参照《中山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序号5:“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因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难以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的,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计算,具体为:1.发生一般事故的,按照5倍计算”。按照5倍计算,计算结果为528420元。再结合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算结果为211368元。本机关(单位)决定对徐海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叁佰陆拾捌元整(¥21136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本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 39 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