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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25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3号


  名称: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H9M9XG

  负责人:王义武

  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18号B幢之1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18号B幢之1的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于2024年8月14日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三章“大气污染类”第十三条,当事人属于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56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 39 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